拟规定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
上传时间:2011/6/28
拟规定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
今后北京新楼盘的业主们,将不再与物业公司签订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》,而是直接与开发商签订。前期物业合同将和购房合同一起实行网上签约。
变化一
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
规定由购房人作为甲方来委托开发商实施物业管理。开发商作为乙方,将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,提供前期物业服务。也就是说,今后的前期物业合同,业主们将不再是与物业公司来签约,而是直接和开发商签约。
“将前期物业服务明确由开发商来承担,一些遗留问题,可以直接能找到开发商,避免了推诿扯皮。”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。
变化二
多扣物业费双倍返还
示范文本明确,全体业主与开发商完成物业共用部分的交接前,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费。
同时,业主一卡通中要预存不超过1年的物业费。如果出现筹备组成立3个月仍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等4种情形之一,开发商则可以划转预存的物业费。
如果开发商扣了不该扣的钱,除了要全额返还外,还要按同等金额支付赔偿金。
变化三
前期物业合同需网签
此外,这位负责人表示,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采取新的签约方式,与购房合同同步上传至“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网”网上签约系统一并签订。
“关于前期物业服务这一块,此前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中只是有几个条款涉及。而今后前期物业合同不但要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一起签订,而且要一起进行网签备案。”
站长统计站长统计
■ 相关新闻
新老交接老物业需干6个月
后期的《物业服务合同》一项新变化是:合同终止后,若无新物业公司承接,老物业应当继续按照老标准提供6个月的服务。
如果物业公司在合同期内擅自停止服务,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。合同终止之后拒不撤出小区的,也要向业主支付违约金。违约金的标准由双方约定。物业公司若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的,业主有权拒缴超额的部分。
■ 释义
“前期”物业:业主入住之后直到业主大会成立、与开发商交接物业共用部分。
“后期”物业:交接完成,开发商撤出。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。
■ 亮点
三条款约束物业公司
擅涨物业费超额可拒缴
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,如果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,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,业主对超额部分有权拒绝缴纳。
相应的,业主如果违反合同,未能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,也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,数额由双方约定。
物业服务标准菜单化
对于开发商按照什么标准提供前期物业服务,示范文本中提供了两种方式可供双方选择。一是开发商按照《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技术标准(试行)》中的某一级标准提供服务;二是按照该标准,由双方约定具体的服务事项和标准。
“北京的物业服务技术标准一共有5级,每种标准在小区管理、保安、绿化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要求,级别越高,提供的服务内容越多,服务质量越高。业主可以和开发商约定按照某一个级别来服务,类似于‘套餐’,也可以‘点餐’。”
物业负责人需公示电话
示范文本首次列入了需公示项目负责人的条款。合同中就要写明开发商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姓名、联系电话,并要求开发商如果更换项目负责人,应当于7日内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。
“以前是没有这一条款的。主要是在实际工作中,项目负责人对于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关系很大。业主有权知道谁是负责人,怎么和他联系。出现问题也可以直接找他。”这位负责人说。